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出台的大背景是,中国正在积极参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介绍,为了追求税负最小化,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把利润做低,费用摊销做高,在来源国和居民国两地将应纳税额降至最低,从而造成“双重不征税”的结果,侵蚀各国税基。
目前我国有外资企业40多万家,世界500强公司中约490家在我国投资。近年来,跨国公司交易内部化趋势明显,避税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介绍,跨国企业集团通常在关联交易中,在特许权使用费、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劳务费用、融资利息等方面,把利润做低,费用摊销做高,从而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比如,跨国公司将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授权其子公司中使用,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为此,《公告》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公告》还列明了四个“不得扣除”的规定: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二是就关联方提供的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支付服务费;三是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采取VIE架构的公司中,内资持牌公司往往会直接与境外主体(往往是香港公司)以商标、域名、著作权等特许权使用费形式搭建另一利润转移管道(VIE是由两个公司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商务合同的组成,其目的是实现内资民营企业去海外融资上市)。比如,注册一家境外公司,以该境外公司的名义申请中国境内注册商标,虽然该注册商标只在中国境内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却在境外。这样境外所有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给境内实际经营主体使用、收取商标使用费,就可以用7%到10%的预提所得税加上5.6%左右的流转税,来换取境内企业25%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总体上达到避税效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告》规定如果境外关联方仅仅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但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没有贡献,那么境内企业向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就有可能不被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仅仅是VIE结构,许多红筹架构中企业都在使用类似的方法向境外转移利润,它们在《公告》实施后,同样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
(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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