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对于英孚英语的退款维权风波仍在持续上演。与此同时,有相关维权的学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爆料称,因此前前往英孚英语佛山中心维权,遭到对方发出带有威胁性质的警告信。
另外,随着记者调查发现,英孚英语在北京、上海等地所开设的分支机构也或涉及多项违规,而其宣称的优秀师资力量等也存在疑问。此外,记者从北京朝阳区教委公示的审计报告发现,英孚英语朝阳校区收入增长乏力、成本高居不下、净资产亏损严重。
“英孚一直致力于为学员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和客户体验,建立多样申诉渠道,以倾听学员意见,解决合理诉求。但你因退费问题,严重扰乱中心正常运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将面临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处拘留,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你应立即停止扰乱英孚正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否则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8月8日,一封出自英孚佛山某中心的警告信正式对此前向其积极维权的学生发出。据当事学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英孚英语所谓的扰乱其正常运营的行为并不存在。“我屡次提出退款要求,但是英孚英语却置之不理。虽然当时自己情绪激动,但并没有做过分的事情。”
对于英孚英语退款难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央视、央广、《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媒体此前均曾予以曝光。据央视此前报道,英孚中国区总裁比尔费什也曾公开道歉称:“我们对一些员工对待消费者非常不好感到很震惊,也觉得很羞愧。退款问题没有被遵守非常糟糕,我们将会予以纠正。”但事实上,上述道歉和许诺似乎并未实现。
此外,英孚英语的培训收费问题、注册名称与实际宣传名称不一致等问题也曾被媒体曝光。据《北京青年报》此前报道,英孚英语由于使用名和注册名不一致,其在京的四家语言培训机构为“英辅语言培训中心”,不得对外宣传“英孚”。作为申请了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英孚教育在北京的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分别成立了四个“英辅语言培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此类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学校名称。
另外,据记者从北京多个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了解到,英孚英语除了在北京市海淀区有相关收费标准备案外,实际开展业务的东城区、朝阳区等均未进行收费标准备案。
为此,英孚在回应《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遵守各个地区与城市的规章制度,以确保符合本地政策,英孚所有学习中心的运营均持有有效执照并通过年检。而就价格方面,我们会严格按照各地政府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了解到,英孚英语目前在北京和上海的运营主体分别为北京英孚语言培训有限公司和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
据记者了解及其官方宣传资料显示,英孚英语目前在全球5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有500家学校和办公室,以及4万多名员工、教师,其中北京和上海就分别有11家和27家学校。“英孚在中国的学校和教师数量都占到全世界的一半左右。”英孚北京朝阳某校区工作人员说。另外,一直以来英孚英语对外宣传称机构具有优秀的中、外教资源,其中外教主要来源于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所宣称的优秀师资力量也或存在疑问。
为此,英孚英语就相关师资问题在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欢迎媒体采访,但由于部分问题涉及到商业机密而难以透露。不过,英孚一直与各地政府紧密配合,确保和当地政策保持一致。另外英孚具备外教招聘资格,所有外籍员工也均持有有效合法工作签证,符合政府相关规定。英孚要求所有外籍培训师都必须满足中国的聘用要求,包括持有TEFL(或更高水平)的教学证书、最低持有学士学位。
北京朝阳英孚净资产为负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英孚英语在朝阳区获批的学校——北京市朝阳区英辅(孚)语言培训中心实际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为900万元,举办者是北京利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究竟何为民办非企业?
据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4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那么,英孚英语究竟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非营利单位?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在历年来成本费用中,其业务活动成本金额和管理费用金额分别为0.50亿元、0.91亿元,分别占总成本的35.42%、64.22%;0.53亿元、1.00亿元,分别占总成本的34.37%、64.84%;0.64亿元、0.74亿元,分别占总成本的45.83%、53.58%;0.38亿元、0.71亿元,分别占总成本的34.96%、64.93%。另外,审计报告还发现,该中心近年来存在大量的将学费计入预收账款的情况,2012年~2015年分别为1.10亿元、1.36亿元、1.18亿元、0.67亿元。
另据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办学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学费,但是所收学费是按照课时消耗来计入收入的。“这可能是一个滚动的将预收账款计入收入的过程。”
张桂梅表示,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同时又规定举办者必须在学校章程中对此提出明确要求。然而,所谓的“合理回报”究竟是多少、以何种方式和比例来取得并未明确,就当前法律来说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且这与民办学校非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的定位也相矛盾。
民政系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区分民办非企业的主要标志是其盈利方式,即便有盈利原则上也是不能进行分配的。虽然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具体回报方式和提取比例要问当地教委。”
为此,英孚英语表示,因为涉及到财务数据,作为非上市公司我们难以提供,还望谅解。
(张玉、颜世龙 中国经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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