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还重申,融资平台2015年后举债不属政府债务。按照以前的预算法,地方政府不能举债,经过修改的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内发行债券,此前地方政府各种非债券债务经过清理逐步置换为债券。
这种改革意在开前门堵后门,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从近两年实行的情况看,成效不小,但问题仍然不少。最突出的问题是,仍然不能彻底堵死地方政府各种违法违纪的融资行为。
地方融资平台经过短暂的沉寂后,近来又活跃起来,再度成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另外,地方政府还向企业出具担保函,形成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或有债务。
地方政府仍然通过各种手段,不断进行违法违纪的融资举债行为,实际上是符合逻辑的,如果通过近两年的规范反而彻底解决了问题,才是真正的不合逻辑。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难题,此难题不可能在区区两年内真正解决。如果从漫长的历史进程来观察,也可以说,规范地方债尽管仍然问题多多,但取得目前的成绩实属不易。
地方政府通过改头换面举借债务,中央政府的监管也并不留情。近日,财政部雷厉风行地撤销了一些地方政府出具的担保函,曾经引起一些议论。
实际上,无论是从担保法还是预算法看,这些担保函都是违法及无效的。但是,明知违法而无效,仍然要有这样的担保函,说明法律权威没有确立。从国际上看,地方政府债务受到的约束,主要有如下几种:市场约束、制度约束、中央与地方协商约束以及行政控制。
以此对照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受到的约束和控制,可以发现,除了中央与地方协商的做法基本不存在外,市场约束、制度约束和行政控制都是常见手段,而且尤其以来自中央政府的行政控制为主要手段。
但无论行政管控还是市场与法制的约束,都只起到有限的作用。从市场约束看,目前对于地方债券,有专业机构的评级,有金融市场的操作。
但是,通过市场机制识别和防范债务风险,约束举债行为,作用还相当有限。一些金融机构仍然无视市场警示,给有政府背景的各种改头换面的融资平台放贷。
这种行为看起来不理性,有风险,但实际上包含着对中央和地方关系的理性思考和判断,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虽然财政部一再强调2015年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不再属于地方债,但是,中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地方政府并无多大的财政独立权力。
地方政府就像一个长不大的儿子,中央政府则是它永远的监护人。虽然中央政府说地方债务自借自还,中央概不兜底,但是如果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借的债务真的不能偿还,中央政府能见死不救吗?能不兜底吗?金融机构敢于违法违规借钱给地方政府,就是摸准了这一点。
从法制约束来看,法制的作用,预算的约束,也没有发挥根本的作用。在预算法修改之前,预算法明确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但最终地方政府累积了大概二十万亿元的巨额债务。
《预算法》《担保法》都禁止地方政府为企业担保,但是地方政府仍然忍不住要担保,要出具承诺函、担保函,使法律制度的规定形同虚设。
为什么会如此?因为法不责众,而且违法违规后受到的追究不严格,问责不严厉。违法违规的收益,远远大于问题暴露后被追查所付出的代价,这种状况当然为违法违规融资提供了激励。从行政控制来说,虽然财政部两三年来声色俱厉,但行政监控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
地方政府对付中央的监管,招数层出不穷,对此中央政府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去一一掌握、鉴别、查处。更何况,中央对地方融资问题,还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给地方政府钻空子留下大量余地。所以,行政控制尽管是最常用的约束办法,但是作用却也不能高估。
实际上,约束地方政府融资乱相,除了依靠市场、依靠法律制度和行政控管措施外,还应该试一试依靠地方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政治手段对政府举债予以约束。
地方政府如果大量举债,酿成债务风险,一定会给地方的公众带来损害,他们必然要为债务危机买单。如果机制成熟,那么,地方人民就可能通过民主政治程序,加强对政府举债的约束。
当然,这种约束方法要起作用,前提条件必须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区分得非常清楚,中央政府铁定不会为地方债务兜底。如果中央政府有可能为地方债务兜底,则这种政治程序不但不能起到作用,反而还可能诱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造成债务膨胀。
(梁发芾 中国经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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