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开始生效,其中增加了“从业禁止”条款,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但是,“职业便利”、“特定义务”等概念含义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司法实务界人士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上述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另外,禁止的职业范围也不能定的太宽泛,否则可能将造成大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困难,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曾撰文解析刑九增设从业禁止的立法背景,他认为,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又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或关职业,对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实施了生产、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又重操旧业,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工作的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危险,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针对一些特定职业,对这些人规定一定的“安全期”,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是有必要的。
“‘职业’、‘职业便利’、‘特定义务’”这些概念非常宽泛,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在采访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禁止的是“大、中、小、细”中的哪一类?此外,必须考虑法律实施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禁业期内,这些人的以何为生?刑满释放人员本来就业非常困难,很多普通职业的从业者,手艺就是他的职业,禁止他五年内从事这个职业,等于砸了他的饭碗。
在谈及从业禁止的执行难度和执法力度时,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风险防控中心主任宋晓江认为,虽说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执行的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第一,招聘单位缺少真实的职业档案,招聘部门无法掌握应聘人员的真实信息;第二,工作的调整比较频繁,工种随时在变化;第三,有些单位不签合同,不上保险。以上都造成司法机关不能及时有效的掌握被处罚人再就业时的信息,致使执行落空。
多位受访的法学专家表示,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解释,对“职业分类”、“职业便利”、“特定义务”等概念模糊的词语,做出详尽的说明。否则,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必将造成混乱。
(裴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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