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为什么说CSR可以赋予企业“反脆弱”性

CBC2018年期刊VOL47 2019-05-31 1842 0
10年前的那次金融海啸在全球范围内的破坏力史无前例,然而,那些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付出更多努力的企业,却在这次经济崩盘中体现出了“反脆弱”能力。

吴敬琏:为什么说CSR可以赋予企业“反脆弱”性


“我只想讲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我们有必要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到这样高的高度,应该说这是一个新的趋势,新的潮流,也许是21世纪在我们企业界共同面临着一个重大的问题。”在近期举办的“新时代 新责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社会责任主题论坛上,著名经济学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宝钢经济学教席教授吴敬琏开宗明义,“它有一个大的背景,这个背景就是19世纪以来形成的社会结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需要。” 


社会结构模式变化使然


吴敬琏指出,十九世纪形成的社会结构模式是通过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分别处理社会问题,这一模式在发展中逐渐显露出了缺陷。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上需要付出的同成本越来越高,但依然无法满足民众要求,这种情况中外皆然。


“社会运行的成本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叫做转型成本或者叫做制造成本。另外一个是交易成本,就是处理人和人的社会关系所需要的成本,又叫做制度运行的成本。”吴敬琏指出,“通过社会分工的深化,使得制造成本降低,但伴随分工深化的就是协作关系更加复杂,所以单位成本中,交易成本占的比重是上升的,即制度运行的成本是上升的。可以看到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在处理社会关系、社会问题上,越来越需要付出更多的资源、更多的成本。而政府要处理这些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困难,需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吴敬琏认为,当行政机构来处理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带来很高的成本。而且容易促成官僚主义。另一方面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往往是不够的,看一看发达国家政府的债务提高到了天文数字就是例子,但是即使用了这么多的资源,民众还是有许多的不满。


 而由非政府组织处理某些特定领域的公共问题,这种模式发展虽快,但力量薄弱、资源不足,在社会中所占比例很小。


因此,让千千万万的商业企业也来做公益,成为了二十世纪后期的潮流。这样的做法已经开始在一些国家兴起,越来越多的社会企业诞生。目前社会企业模式在一些国家已走向制度化,希望中国也有类似制度兴起,让商业界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更多帮助。


企业践行CSR的趋势与价值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管理学副教授蔡舒恒教授表示,“从全球范围看,CSR的话语与实践仍在经历一个相对复杂、广泛参与的过程,这包括国际发展结构制定国际化准则,学界、智库进行各个方向、各个相关利益者的研究,企业不断的探路时间,以及政府对规则的制订和引导。”尽管如此,蔡舒恒教授从国际CSR发展趋势中看到了CSR之于企业的重要价值:


CSR赋予企业“反脆弱性”。10年前的那次金融海啸在全球范围内的破坏力史无前例,然而,那些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付出更多努力的企业,却在这次经济崩盘中体现出了“反脆弱”能力。有研究显示,在2008年~2009年的经济危机中,那些拥有更高社会资本,即CSR举措的公司,其股票回报率要比拥有较低社会资本的企业高出4%-7%。同时,这些CSR评分较高的企业在经济危机期间,拥有更高的盈利能力,利润、销售增长、员工生产方面比CSR评分低的企业表现更好,这意味着企业应该建立自身的社会资本,以便在外部环境发生剧烈震荡时抵御风险。


对CSR越发“挑剔”的消费者。在全球范围内,将CSR纳入企业日常活动中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些CSR活动为企业带来了更高的消费者反映和良好的产品评价,并且加强了企业与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但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CSR方面的活动增多,消费者对企业宣称的CSR行为会存疑,甚至有消费者认为,CSR对一些企业不过是“装装门面”。有学者研究显示,消费者对CSR原本就持有的怀疑会带来负面影响——包括态度、够买意向、口碑传播意向等。然而,企业能够通过扎实具体地展现CSR信息来缓解这种负面影响。其背后的机制在于,由于对CSR的怀疑会导致消费者采取一种低解释水平表征,这种情况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处理具体CSR信息时会达到一种趋同一致的思维模式。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释放和传递正面的具体阐述,以及更为人信赖的信息而获得消费者积极正面的回应。


CSR对雇主与雇员的影响日渐明晰。员工是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组织对待员工的方式、态度会深深地影响员工的心理感知,从而决定其态度及行为付出。有学者研究显示,许多员工相关的CSR提升主要发生在那些劳动力集中、竞争更为激烈、受制于更容易不满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业中。而CSR的提升能够增加员工的创造力,使自己与竞争对手与众不同,并且减少员工对公司负面形象的不满。


践行CSR的他山之石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初也并不为企业界、学界认可。多数人认为,企业家只要办好自己的企业,赚越来越多的钱就是完成了他们的社会责任。但美国一位名叫迈克尔·布朗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和观点,即,在公司治理中,合同规定意外的风险——剩余风险,由谁来承担?不应该只是企业主、股东来承担风险,而是所有的员工、社区,甚至整个社会都承担了公司的一部分风险。所以董事们的受托责任,不只是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社区的居民、社会上的供应商,销售商、以及整个社会负责。


吴敬琏介绍,美国从2010年开始,在《公司法》中建立了新的一种系列公司,原来系列公司叫做C系列公司,就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新建立的系列公司叫做B系列公司,即共益公司。到现在为止,美国有35个州,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公司法》都规定了可以建立B系列公司。


B系列的公司要求在公司章程上规定其具体的社会责任,而且在其年报中要披露公司完成这些社会责任的情况。董事会要对公司完成这些社会责任负责,它没有税收的优惠,而且有的州还规定了以后的公司董事会不能更改章程里规定的社会责任。当然,其中的问题是,如何衡量、怎么惩罚没有履行责任的企业,其中一些规定也非常模糊。所以它有另外一些系列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认证机构,来保证这样一些立法能够真正的贯彻。 


“总而言之,这件事情正在从一种设想、一种理论上得出的一个必然的结论走向实际,这对于我们公司的发展,对于我们社会问题的解决,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中国经济,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都会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正如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院长李铭俊所说,“在全球商业环境里,社会责任将成为重要的企业竞争力。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未来脱颖而出的企业依靠的可能不单单是某一项独创的专利或者某一个独特的商业模式,更依靠企业对社会的担当,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作为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属性的企业组织,唯有寻求社会利益和商业发展的双赢,才能符合新时代的商业准则。”


(文章来源:商学院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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