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撂荒十年后重新起航

鹰巢VOL34 2015-09-14 3430 0

《能源法》撂荒十年后重新起航


在2008年《能源法(送审稿)》之后,今年《能源法》立法工作再度启动。


长期以来,能源行业的规章制度依赖于政府的“红头文件”。作为行业的基本大法,《能源法》的尽快出台,也契合了中国进行能源改革有法可依的现实需求。


本次修改将集中调整《能源法》与涉及能源行政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生产流程的横向法律关系、以及能源对外合作的涉外法律关系三个大方面的关系。


同时,涵盖到十三个“全局性”的法律问题,包括确立能源战略、体现能源战略方针和目标、确立能源资源国家所有权、提炼能源发展基本政策、能源战略与规划、规范能源开发生产、能源供应消费、能源安全保障、农村能源发展、能源科技进步、能源国际合作、政府监督管理体系、违法责任。


 事实上,早在 2005年就设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由其牵头起草《能源法》。


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国家能源办、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环保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和中编办共15个部委组成《能源法》起草工作组。2006年3月,相关起草专家组成立。


然而,蹊跷的是相对于《能源法》最初起草的备受关注,随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官方的这一工作再无任何进展。


一位曾参与《能源法》起草的专家表示,2008年之后国际以及中国能源形势发生了跌宕起伏的变化,国际油价暴涨暴跌、全国遭遇大范围“电荒”,国家相关部门也将关注点放在了眼前发生的问题上。


“特别是中国历来习惯了行政代替法律,政府代替市场,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就出台一个‘红头文件’,这种方式必然拖累了法制的进程。”上述专家表示。


不仅如此,从能源行业的法律体制上看,由于中国已经出台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能源法》如何避免与这些法律的交叉、重复,又要体现很强的操作性,仍面临困难。


让《能源法》“难产”的原因还在于,原来的15个部门以及央企之间的博弈从起草之初就从未停止过。长期以来,能源行业在监管上“九龙治水”。这种监管上的分权,使得能源领域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而《能源法》作为一个部门法,亦缺乏有效的政府部门推动。


虽然历经十年周折,但近年来相关部门的表态及行动,已经让业内重新期待《能源法》的出台。


进入2015年,中国已经开始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和油气改革,能源领域的改革呈现出加速趋势。“未来几年,需要继续加快推进能源立法工作,保证能源领域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表示。


据了解,1995年颁布的《电力法》重修工作也同样被列入国务院深化改革工作中。电力改革方案虽已出台,但现行改革已经和此前的法律条文 “脱轨”。

不仅如此,后期《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能源配套法律也有修改空间。


(王力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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