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路径的专业化拓展

2025-01-16 595 0

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路径的专业化拓展


2024年1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行业起始于20世纪末,当时为了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开始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00年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它的设立和经营等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之后伴随我国金融业不断市场化和金融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2014年又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7年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颁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随着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的颁布和施行,对指导金融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颁布和施行的《办法》是在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适应目前新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步骤,对于促进行业常态化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办法》拓宽了不良资产收购的范围,基本上涵盖了全部融资性不良资产,包括归属于普通企事业单位等的融资性资产。同时,许可金融资产管理行业经营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业务,拓展了行业的发展空间;第二,《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行业的专业化发展方向,纠正了前期曾经出现的综合化、普通金融企业化发展方向,引导企业专注不良资产管理主业,努力提高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的能力;第三,《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的程序和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对金融资产管理行业的规范化经营提供了明确的业务规范;第四,《办法》肯定了产生各种不良资产是市场经济的常态,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不是特定条件下的阶段性业务,而是社会正常发展条件下必须出现的特种行业,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应该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能力。


当然,《办法》也还是留有一些遗憾。虽然在《办法》中也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参照适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开展业务,却没有能够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同,使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较大限制。同时,《办法》仅适用于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民间不良资产管理机构既没有予以承认,也没有明确这些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使它们的经营仍然处于法规调整和金融监管的盲区,只能在缺少规则和监管的道路上继续摸索前进。


作者 | 刘少军,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 | 《商学院》杂志2025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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