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指出,将于年内推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由于对国企海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仍处于薄弱阶段,因而国资委内部采用源头管理的办法,内部否决了部分央企出海。
某大型核电企业内部人士表示,该企业2014年曾计划联合西屋公司参与英国项目投标,但国资委未予批复,未予批复的原因是“该英国项目要求综合实力较高,风险大”。
有类似经历的还有某粮食央企。2013年,该企业向国资委申请海外期货交易权,这个申请被国资委否决。消息人士表示,自中航油和国储铜在期权交易中出现巨大损失后,国资委等国家部委对国有企业获得境外期货交易的资格发放开始从严。
发改委外资司司长顾大伟表示,企业走出去推进国际产能合作要特别注意风险的防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防止一哄而起,恶性竞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建军发现,民资和国资对待海外投资的风险意识明显不同。“民企的每个股东都非常注重海外投资的风险,在各个环节上,很注重风险把控。因为每一分钱都是股东进行的投资。而国企总体来讲,缺少风险追责相关办法,所以出现的问题比较多”。
审计署就发现,2008年至2013年,中投公司境外投资中,6个损失项目、4个浮亏项目、2个面临损失风险项目存在管理人员失职、尽职调查不深入和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其他部分项目存在选聘外部管理人员程序不够规范、未及时委派管理人员等问题。
“钱多人傻,这是外国企业对中国国企的看法。”郑建军表示。
对于年内推出“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郑建军建议,综合欧美的法律制度,要把“推定信托”也作为追责的一部分。
比如,一个贪官非法所得500万美元,经过多年的投资,500万已经升值为2000万美元,那么按照欧美的法律,应该追讨2000万美元。
欧美企业非常注重产生决策的程序,如果程序不对,即便产生了好的结果,在欧美企业中也是不被认同的。
“国有企业总是试图通过行政行为解决问题,但是在境外,这显然也是不适合的。”
(索寒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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