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队,公安部执法人员进驻证监会所在的北京富凯大厦后,随即会同证监会,对7月8日涉嫌恶意做空大盘蓝筹的十余家机构和个人开展核查取证工作。
证监会系统内由稽查局统一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稽查局统一指挥下,形成了包括稽查局、稽查总队、36家证监局、沪深专员办,近800名稽查力量,协同合力办案。一旦这些犯罪线索被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则刑事程序启动,相关单位、人员将可能面临刑事审判。
但是,何谓恶意做空?恶意做空者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证券金融刑事领域知名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做空并非一个法律用语,本来是一种常规的证券交易手段,但恶意做空则会严重侵害证券交易秩序。
常见的恶意做空操纵证券市场方式为:有某种实力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人在股价高位时借入大量股票,并卖出;之后,行为人非法宣传“看空”(即看坏某只股票或整个大盘的行情,如大肆造谣股市暴跌等情形);在宣传“看空”的目的达到时,被看空的股票则“应声”价格下跌(即行为人操纵证券市场成功);此时,行为人再买入该股票,并归还该股票。这样,行为人获利,即通过恶意做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获得非法利益。
那么,“恶意做空”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罪名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介绍,恶意做空本身不是一个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涉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等犯罪。
《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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