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历时15年修订,于2015年8月24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审,不出意外,通过已成定局。
“看了《大气法》报告难以入眠,真想大哭一场。为何影响到13亿民众生命安全的《大气法》,会被人操纵,我们又如何才能阻止这份‘不是保障公众利益’的法律颁布?”一位参加过《大气法》修订草案起草的专家感叹道。
征求稿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回炉重造”和“大修”的呼声并没有因为正在三审而减弱。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曾公开表示,现在的大气法文本没有灵魂,没有主线。总量控制与达标排放、质量管理之间的关系没说清楚;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关系也没说清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算了一笔账。全国共约4万亿千瓦时的燃煤电厂,如果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的目标来减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排放量分别达到800万吨和750万吨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要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则对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年排放量分别为367万吨和182万吨,还有烟尘是55万吨;假设要按照“超低排放”要求,那么这三项污染物加起来则不得超过160万吨,当然,超低排放要求在时间和地域上有所差别。
而根据中电联的统计,2014年,全国电力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降至98万吨、620万吨、620万吨左右。换言之,全行业提前达到了“十二五”减排目标,但是却远远没有实现达标排放。
不同的减排要求对应不同的核查、监管、考评,互相之间还没有逻辑联系,不仅造成了企业的困扰,造成政府各个部门各行其是。“口号式条款太多,更像政策性文件而不像法律,无大错,也无大用,缺乏可实施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
《大气法》一二审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遥感监测技术也遭到了质疑。
该规定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在线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中,有部门建议增加遥感监测等执法手段。8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公安交管部门予以配合。
车辆尾气遥感检测技术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出现,目前已在北美、欧洲、东亚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
这一检测技术主要还是用于高排放车识别、清洁车豁免、I/M项目评估、车队排放特征调查、机动车排放清单建立、过境高排放车辆限行。更多的是用于排放特征研究,并没有作为执法工具。
北京、广东、江苏、山东等地已出台了有关机动车遥感检测的地方标准,不仅具体指标差别较大,甚至连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公式都没有。
“遥感检测技术既不能分析出机动车污染量,也无法控制污染量,更不可能是治理技术。”国家机动车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颜梓清表示,这个实际上是在推销产品,将来会形成腐败,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流程,稿子先由环保部呈报国务院,再由国务院呈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现实来看,大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参与立法的环节,一般是从一审会接触一审稿时开始。“这相当于菜已大致炒成,再让评委们点评怎么修改再吃,这时基本已经晚了。”常纪文表示。
(晏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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