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业终于迎来了监管细则!
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从备案管理、借款人限额等方面规范了P2P行业的发展,被业界认为是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条例。
在正式下发的《办法》中,业界最为关注的是增加了贷款限额的具体规定。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中此规定是对“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P2P平台自身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但未明确具体的金额。
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但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的基础上。”
至于如何确定个人或者企业在不同机构的融资额,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表示,主要是加强数据的共享。他表示,“前期我们跟银监会这边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已经通过系统平台向银监会这边共享了两千余家网贷平台的主要信息。”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也表示:“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则表示,通过沟通,我们意识到,本次网贷管理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中,“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给出的权威解释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明确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的需要。现在传统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领域,“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小额融资需求”,而P2P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到的人群的投融资需求。
其次,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大额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的实地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网上信息搜集、大数据处理解决不了风控问题。
此外,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来看,其网络借贷发展比较规范的,定位也是小额。
李均锋还表示,“从我们现存有经营活动的约2400家网贷机构看,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反而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行业”。
而从业内人士的反馈来看,提出这一规定的初衷也并不难理解,这可以让P2P网贷平台回归中介的本质,以及普惠的定位。但它短期内带来的行业震动不容小觑,除了会影响不少P2P业务外,显然还将直接导致行业增速放缓,交易规模缩水。
先看个人借款,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是消费贷款,小额分散,通常笔均都在20万元内;二是车辆抵押贷款,一般放款金额也在20万元以内,但不排除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超过了20万元;三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元的限额。
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元,甚至千万级别,例如,红岭创投、爱投资、鹏金所等。
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显示,当前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6212.61亿元,借款人数达到112.41万人,人均贷款额度在55.27万元。
而根据零壹财经的统计,目前P2P单个平台上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至少占到30%左右的比重,如果考虑到一人拥有多个账号的情况,估计该比重在40%~50%左右,甚至以上。
明确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除了借款限额,和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并执行备案管理。其中,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而对于银监会和地方监管层的具体职责,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银监会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产品登记、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他称安排地方政府对P2P进行机构监管的原因是“P2P作为一个非存款类机构,注册在地方,地方政府有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打击非法的资源”。
《办法》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实行备案制管理,且备案制的执行者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法》提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许可)。
李均锋表示,地方金融办备案的办法正在制定,备案登记和牌照管理是不同的管理方式,备案管理是没有前提条件的,如果设了很多条件,会形成“玻璃门”,备案的资料信息要作为事中事后主要的信息源,要求P2P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后,到备案登记机关去登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属地监管难度较大。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表示,监管有效落地问题,不同于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虽然类似于线上小贷公司,但其业务并不局限于平台所在地区,借款人和出借人来自全国各地。网络借贷的跨地区性质,决定了其属地监管的实际难度较大,由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尺度的不同,如何有效防范网贷风险的跨地区传递,如何协调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权益,未来仍需进一步规定细化。
此外,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必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已经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从过去一段时间银行方面的态度和推进情况来看,未来也不容乐观。今年以来,银行存管的准入门槛在不断提高,对接速度也在逐步放缓,甚至有些已经签订的“合作协议”随着银行的退出而最终搁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寻求银行合作只是第一步。从存管协议的签订到正式上线,还有漫漫长路要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现阶段网贷平台开展银行存管的成功技术和模式案例都屈指可数,其中系统对接是合作中最难的难点。
从已经完成此项业务的几个平台来看,积木盒子花费了近9个月的时间与民生银行进行系统对接;人人贷与民生银行的接洽开始于2015年2月,系统切换上线于2016年2月,历时长达一年。
而根据《暂行办法》,缓冲期也仅有12个月,这意味着,即便P2P网贷平台立刻开始对接银行资金存管,时间也非常紧张。
事实上,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原来的12条“红线”变为13条。
比如,在禁止自融一项,意见稿的规定为“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而在《暂行办法》中,这一条则改成了“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也就是说,按照《暂行办法》,一些关联方的融资行为不会被划入自融范畴。
此外,《暂行办法》中对于网贷机构宣传方式的规定也有所改变。意见稿中规定的是不能向“非注册用户推荐项目”,而《暂行办法》则将其更改为了不允许进行线下营销宣传。
不过,和意见稿最大的不同之处,还在于《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对此,不少业内人士直呼,按照正式版细则,“平台要么改,要么死”。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银监会相关人士提到,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此外,《办法》仅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征求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行业洗牌潮真正来临。胡玉君表示,由于这个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平台达到数千家,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洗牌潮来临。
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表示,小额借贷平台会成为焦点,或将成为大型P2P平台的收购对象;其次,车贷、信贷、消费金融再次受热捧;再次,行业成交量放缓,因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大额借款项目将会逐步收缩。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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