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相关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明,尽管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代销机构对产品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我公司非常理解客户的心情和处境,多次与产品相关方交涉,积极督促产品管理人、融资方、担保方履行责任,商讨形成解决方案,追究有关涉事方的责任,为产品清偿做出安排,推动本事项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近期,国信证券多地营业部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均暴露出违规问题。
深圳证监局11月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国信证券天津、江苏、青岛等地营业部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个别客户在付款购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金融产品适当性评估告知及客户投资确认书》;合同签署时没有向个别客户出示相关备查文件;在部分文件中将“资产管理计划”错误描述为“信托”。
因此,深圳证监局认为,国信证券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并要求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深圳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把资产管理表述成信托,会让投资者对产品风险做出错误判断。”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强调,(券商)若不落实风险告知义务,不仅导致投资者的选择会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而且给投资者造成额外的风险。
用益信托金融研究部帅国让告诉记者,资管计划的收益一般比信托产品高,但信托产品相对稳健。错误的描述,(会让投资者)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江苏证监局发布的公告显示,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销售金元惠理西藏信托FOT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对此,国信证券解释称,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发行了金元惠理西藏信托FOT2号理财产品。河北融投提供不可撤销的本息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河北融投控股集团于2015年1月24日在河北省国资委下发文件中被宣布由河北建投投资集团托管,托管期间河北融投暂停所有其作为担保方的产品的代偿,在融资方无法偿付的情况下,导致产品管理人未能按客户预期分配资金。
帅国让指出,券商代销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风险在于,对项目风险的判断、对融资方及抵(质)押物的评判、对投资者风险承担的评估等。与此同时,投资者在投资此类项目时,需要事前详细了解合同,如资金的具体用途、发行方的背景、融资方的资质、还款来源、抵质押物的变现情况等。
记者注意到,这已经不是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第一次被监管层处罚。
就在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发布之前,今年3月底,由于“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合同签署时没有向个别客户出示相关备查文件”,江苏证监局还对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出具了警示函。
近年来,券商一方面越发重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另一方面因开展相关业务不规范而被实施监管措施的现象时有发生。
深圳证监局2014年4月的一份公告显示,中信证券存在“对代销金融产品的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缺乏对营销短信的统一管理,个别证券营业部发送的部分营销短信夸大宣传”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监管层提及的违规行为中,国信证券和中信证券都存在对代销金融产品的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帅国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券商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不到位,一旦项目出现违约风险,追责会比较困难。
2012年11月,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国内证券公司正式开启可代销多种金融产品的时代。
不同于多通过银行代销的公募产品,由券商代销的金融产品多有私募属性,如私募或信托,因此需要对客户的资产、风险承受能力等做出评估。
杨兆全认为,相比于证券公司传统业务,销售金融产品属于新的业务种类。所以,在风险认识、防控、销售人员教育等方面,还有不适应、不到位的地方。
在杨兆全看来,现在证券监管部门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监管。在风险没有完全暴露的阶段,提前进行合规性检查和处理,对防范未来风险、督促证券公司改正错误、规范销售,很有价值。
被实施监管措施后,国信证券又会如何整改?就已经存在的问题,国信证券也相应展开了自查。
国信证券内部人士回复记者称,作为金融产品代销方,对于部分产品在代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公司已进行深入自查并完成整改。
我公司从上述事件中已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加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合规管理工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杨兆全认为,对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合规性,首先应要求证券公司做好内部风险防控制度的全面梳理和落实;其次,证券公司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达到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三是监管机构强化事中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完善和整改;四是重视投资者投诉和反馈,提早发现问题,提前介入提前整改。
(易妍君 中国经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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