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引发社会关注。
据报道,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当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
法律专家唐兴华坦言,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看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和解。在债务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主导,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并达成相关约定。作为监督,法院根据债务的履行情况对债务人采取不同的信用惩戒措施。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指出,配套制度与社会习惯等都需更新才能保证对未来《个人破产法》的真正落实。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离我们还有多远呢?还有什么难题需要解决?我们邀请知名财经作家、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经营网特约财经评论员莫开伟解读下。
以下是正文:
10月9日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联合平阳县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这则消息的最大示范意义在于打破了个人破产禁区,敢于吃螃蟹,无疑犹如在我国平静的经济生活中一石激起千层浪,荡起阵阵涟漪,引发社会广泛反响。于此之时,也更唤醒了相关人士对个人破产法出台的期待。
个体经济行为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细胞,没有单个丰富的个体经济活动,社会总体经济便不复存在,至少这种经济活动将是病态的、不健康的。目前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完善与深入,个体经济活动将更加成为我国经济舞台上的重要角色,影响并改变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进展与走势。从当前现实看,有四个方面原因迫切要求我国出台并实施个人破产法。
一是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离不开个人破产法的弥补。
目前我国只有2007年6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这部破产法没有涉及到个人破产,这使得我国破产法很不完善;尤其个人经济活动与企业经济活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仅有企业破产法还不足以解决经济领域的所有问题,而且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尚处空白,实质上也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正常履行。
因此,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体系,需要制订并出台《个人破产法》,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支撑更加完善和扎实,不断提升我国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
二是保护正当经营失败者,激励更多个体创业者的斗志需要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个人破产法主要实施对象应是因客观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经营失败导致债务不能按时偿还的创业者,不包括那些非正当经营或主观故意而为者。
在当前现实生活中,由于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及政策变化,导致经济活动失败的几率也大大提高;而为了不让那些正当经营者被经济失败的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需给他们一个正当的债务豁免途径,这需要我国法律制度有所作为。
三是化解债务纠纷,确保社会正常信用秩序和经济秩序也离不开个人破产法。
我国每年因个人不能偿还的债务纠纷高达数千万起,由此引发的经济案件或刑事案件也多达数十万起。这些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不仅影响了本身债务的顺利清偿,加大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及经济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生态,对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这一切亟须个人破产法出台来缓释。
四是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深入与健康,离不开个人破产法的呵护。
目前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有经济合同法、金融法律、企业破产法等等,但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有益补充,还算不上完善的经济法律规范,也必然会存在不少的法律漏洞,也不能完全有效发挥经济法律保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作用。由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必须要有完全的经济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才能起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可见,当前制订并颁布个人破产法,是历史赋予这个时代的重要使命,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面世,不仅不能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更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到来。由此,无论从哪方面考虑,个人破产法的面世已成当务之急,处于刻不容缓的历史时刻。
这是全文关键所在,也是我国个人破产法一直没有出台的症结所在。因为从当前看,无论政府还是其他机构团体,最大的担忧就是怕个人破产法引发道德风险,有可能比没有破产法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
事实上,我国立法机关就一直在为个人破产法努力着、尝试着,比如司法部门就确定了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今年底还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发改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16年初,由国家发改委和最高法院牵头,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44家成员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份《备忘录》列出了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的限制。
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失信自然人和组织法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支撑此制度建立了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动态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惩戒系统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例如限制高消费和追寻藏匿资产等等。以立法的形式替代《备忘录》,内容更宽泛,执行起来更明确。
它既有惩罚条款,也赋予破产个人以人权保护,特别是生存权保障。
尽管如此,这些还只属于部门规章范畴,不能上升到法治层面,仍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将个人破产上升到法治层面,建立严格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规范,才能真正将法治覆盖到经济所有领域及所有经济活动,推进我国经济活动的法治化。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出台并颁布实施个人破产法带来的道德风险隐患,存在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的当下,个人征信还存在很多漏洞,即便较为完善的央行征信体系仍然没有将几亿农民的征信信息收集进去,农民信息依然处于空白地位。
而且,目前我国在社会信用建设宣传方面严重滞后,民众信用意识不强,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较弱,这都给个人破产法带来了较大的阻力。
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对社会失信个人的惩戒力度上远远不到位,虽然现在有“黑名单”制度,对社会相关失信人员在乘坐高铁、飞机、住酒店、小孩上学及其他高档消费方面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但这一切仍然远不足以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从当前看,重点在于塑造个人破产法实施的有利社会环境,为个人破产法实施消除阻力,也消除社会民众普遍担忧的道德风险问题。
首先,大力借鉴国外或地区个人破产法积极有益的部分,为我国制订个人破产法提供有利的法制依据。比如香港个人申请破产之后,除保证家庭生活合理需要外,将所有资产交给法院或第三方受托机构管理,所有财产如实全部报告,不得隐瞒或转移,否则就是犯罪。
同时,对申请破产个人在生活消费比如购买家具、高档娱乐、出行乘着交通工具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个人破产法都可对这些规定进行有益借鉴,充实完善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其次,对是否适应个人破产的个体经营投资者制订严格科学的细分条件,让个人破产能够做到对号入座,避免任何混水摸鱼行为发生。就是为了防止个人恶意破产行为的发生,对个人破产情形进行严格界定,主要倾向于正当经济失败者,建立严格的评审认定机构,将一切人为弄虚作假的个人破产行为排斥在个人破产法大门之外,形成个人破产行为的生态化,使个人破产在实施过程中不偏不倚,发挥重要的社会镇痛作用。
再次,加大我国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力度,把各部门分散、孤立的征信体系进行有效整合,建立起全社会共享的征信体系,将全国所有公民的征信信息都包括在内,消除公民个人征信空白,构筑一道坚固的社会信用防范堤坝,堵塞个人征信漏洞,使得全民征信都能实现顺利对接和公开化、透明化,为个人破产顺利实施提供准确的征信信息,消除一切逃避征信监管的弄虚作假行为,使个人破产始终运行在健康可持续轨道上。
最后,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行政机器,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加大个人破产法宣传力度,让个人破产法日益深入民心,让民众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做到未雨绸缪。在投资者上消除盲目行为,提高投资的准确性;而且,不要随便参与民间自由借贷,增强对个人破产法的敬畏意识;尤其不能只追求借贷的高回报而不顾风险,这样以增强个人破产法的社会适应性与认同性,从而为个人破产法的破冰及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经营网 莫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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