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迪士尼公司凭借强大的创作能力,让米老鼠成为全球“吸金王”。当初代米老鼠版权到期,迫不及待的二次创作者蜂拥而至之时,迪士尼公司能否继续呵护好这份精神资产,这将是一场理智与情感的考验。 文|钱丽娜 石丹 ID | BMR2004 2024年1月1日,华特迪士尼公司的吉祥物——1928年版《威利号汽船》中的米老鼠形象版权保护到期。从法律上讲,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在未经迪士尼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和再现1928版米老鼠。事实果真如此吗? 同时,令人担忧的是,如果这一形象被滥用或者黑化,那么迪士尼通过米老鼠传递给孩子们“真善美”的价值观将受到挑战,迪士尼公司也有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而当IP公司或版权拥有方遇到类似的问题时,有哪些方法可以使用,以避免上述囧境呢? 01 1928版米老鼠版权保护到期,业界蠢蠢欲动 根据CBS News 2024年1月3日发布的消息,就在新年零点刚过几个小时,YouTube就上线了恐怖电影《米奇的捕鼠器》(Mickey's Mouse Trap)预告片。片中,一位蒙面杀手打扮成米奇的模样玩起了“杀人游戏”。 《米奇的捕鼠器》时长约一小时二十分钟,上映时间暂未确定。在一次采访中,制作公司Bailey Phillips主创人员表示,“如果我们把米老鼠放在一部真人喜剧电影里,那就不好玩了,因为这是华特迪士尼公司早已拥有的地盘。”出于对版权纠纷的考量,制作公司还是发布了一份免责声明:“这不是一部迪士尼电影,该片仅仅使用了2024年1月1日进入公版领域的《威利号汽船》中米老鼠形象,不会侵犯米老鼠后续版本的版权或商标。” Bailey Phillips拔得头筹的成果是,预告片上线后的第二天就成为热点,截至1月6日,预告片的浏览量已达100万次。 迟来一步的是1月2日上线的米老鼠风格恐怖游戏Infestation 88的预告片。这款多人线上游戏由Nightmare Forge Games开发,背景设定为1980年代的鼠疫时期。玩家将扮演鼠疫消灭者,被召唤来治疗神秘感染者,并抑制疫情暴发。游戏预计在2024年发售。1月3日,官方将游戏名更改为《Infestation: 起源》,原因在于原始标题中的“88”被人指出是纳粹的意识形态象征。 紧接着,恐怖电影《卑鄙的人》导演史蒂文·拉莫特在INS上宣布,他正在创作一部以初代米老鼠为主角的恐怖电影。故事讲述了纽约深夜乘船之旅变成一场绝望的生存之战。而拉莫特在采访中表示,该项目背后的推动力是对迪士尼标志性角色的“热爱”。他在采访中说道,“电影制作人并不是想要毁掉这些角色或者赚快钱,而是为了向他们致敬,并以新的眼光展示他们。”在片中,他们将把这种狂暴啮齿动物称为汽船威利,而不是米老鼠。 米奇并不是近年来唯一一个进入公版领域的经典卡通形象。2022年1月1日,A.A.米尔恩(A.A.Milne)创作的小熊维尼版权到期,2023年恐怖电影《小熊维尼:血和蜂蜜》(Winnie the Pooh: Blood and Honey)上线。 米老鼠是全球知名度最高的动画形象之一。在其诞生的近100年里,这个吉祥物已经等同于华特迪士尼公司,乃至于内部员工戏称米奇和米妮为“老板”和“老板娘”。米老鼠创造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福布斯》预计,这只老鼠近年来为迪士尼创造的收入超过58亿美元,这些收入包括票房收入、电视剧、商品、主题乐园以及对迪士尼品牌的推广等。它甚至“接待”了从哈里·杜鲁门总统开始的每位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除外)。米老鼠体现了迪士尼公司向儿童传递“真善美”的价值观,而一旦这一形象被滥用或被黑化,以及由此对儿童认知造成困扰,迪士尼公司将有可能面临巨大的损失。 在一份华特迪士尼公司给CNN的声明中,公司发言人表示:“更多现代版本的米奇将不受《威利号汽船》版权到期的影响,米奇仍将作为华特迪士尼公司全球大使,在我们的故事讲述、主题乐园度假区以及商品中占据主导地位。”发言人还表示,公司将“继续保护更现代版本的米老鼠和其他作品的版权,我们将努力避免未经授权使用的米奇和其他标志性形象对消费者造成的困扰。” 在另一份华特迪士尼公司给美联社的声明中,公司代表强调,艺术家不能自由地使用这只著名老鼠的现代形象。声明称,“自从1928年米老鼠第一次出现在短片《威利号汽船》中,人们就把这个角色与迪士尼的故事、体验和授权正品联系在一起。”发言人说,“即使《威利号汽船》电影版权到期,这个情况也不会发生改变。” 根据维基百科资料显示,美国有使用米老鼠创作恐怖电影与迪士尼版权对抗的文化传统。1971年,一群名为Air Pirate的创作者以米老鼠为角色创作成人作品,包括让米老鼠吸毒等,他们创作的米老鼠形象虽然与迪士尼动画片中的米老鼠不完全一样,但是符合米老鼠的特征。迪士尼与这群创作者打了十年官司,美国法院最终认定这群创作者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然而,1928版米老鼠版权一到期,二次创作者们又准备卷土重来。在版权的攻防战中,华特迪士尼公司如何才能捍卫卡通形象的价值观和故事体系呢? 02 方法一:延长《版权法》保护期限 尽管1928版米老鼠版权到期,但它能否让创作者无障碍地使用,还需要在法律上审慎考量,因为华特迪士尼公司在版权保护上,向来是不遗余力的。 历史上,华特迪士尼公司通过不断地游说美国国会,一再延长创造性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将版权保护期限从56年延长至75年,并进一步延长至95年。 回看历史,1790年,美国颁布第一部联邦《版权法》,将创造性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期设定为28年,即版权持有人享有14年的专有权,14年后若仍在世,可以延长专有权14年,该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仅限于“图表、地图和书籍”。1831年,美国国会通过修正案,将保护期限延长至42年,1909年版权续展期进一步延长至56年。《威利号汽船》中的米老鼠形象正是受到1909年版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期限为56年,到期日为1984年。 20世纪70年代初,华特迪士尼公司开始游说美国国会,要求重新修订版权法。1976年,修订后的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限从56年延长至75年。但时间依然是高悬在华特迪士尼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按此年限,1928版米老鼠版权在2003年进入公共领域,“布鲁托”2005年到期,“高飞”2007年到期,“唐老鸭”2009年到期。为此,华特迪士尼公司再次游说美国国会,延长版权保护条款。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版权期限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Act),俗称“米老鼠保护法”。该法案对于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由75年延长至95年或创作之年起120年,以先到期者为准。 然而,时间的车轮还是来到了95年保护期的终点——2024年。 好在米老鼠的形象自创立以来,经历了多代的更迭,早期《威利号汽船》中的米奇和今天的米奇形象有着显著的区别,它没有现代版米奇的手套和超大号鞋子,眼睛呈黑色椭圆状,没有瞳孔。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曹宇律师告诉《商学院》记者:“每一次形象更迭都属于新作品,因此版权保护期要按其更迭之日起计算。与之类似的还有《猫和老鼠》动画片。其中的汤姆猫形象经历了多代更迭,版权保护期也需要从形象更迭之日起计算。”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在创业领域的应用,有版权方打算把当年拍摄的胶片电影做数字化处理,经过这一处理的作品是否可以算新作品,拿到延长保护期的“尚方宝剑”?曹宇的观点是:“我个人认为这不构成新作品。”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米老鼠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期限至作者去世后五十年。华特·迪士尼先生于1966年去世,所以米老鼠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14项子权利在2016年就超过了保护期。但根据法律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予以保护。所以,米老鼠美术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在国内目前由华特·迪士尼的继承人享有。同时,这里还有一个焦点问题,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包括附着在卡通形象上的价值观体系?游云庭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包括附着在动画片而不是卡通形象上的价值观体系。举例来说,恶搞动画片威利船长会有损其价值观,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如果恶搞米老鼠卡通形象的,则不侵犯米老鼠卡通形象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03 方法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避免“混淆行为” 曹宇认为,那些想借机开发公版形象周边产品的企业需要注意,如果对公版米老鼠形象有所改动,需要准备证明相关改动不构成对仍然受著作权保护的其它米老鼠形象的改动,否则还是有可能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乃至《反不当竞争法》之下的侵权行为,因为这些形象之间太过相像。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如果大多数消费者也误认为商品是经由迪士尼授权的,或者使用者不能披露形象来源的,都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有关混淆行为的内容,“混淆行为的本质是指让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的联系。” 04 方法三:姓名、肖像、外形、声音等作为角色商品化权加以保护 在美国处理与名人、艺人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会遇到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的问题。形象权是角色商品化权(Character Merchandising)的一种具体类型,指与人的身份相关联的姓名、肖像、外形、声音等可以产生商业化利益的元素,都有可能成为形象权保护、调整的内容。美国曾经有一个判例,在一档电视节目中,人偶的穿着与一位著名主播非常相像,导致主播状告节目侵犯形象权,并最终赢得了官司。曹宇说:“有这样的判例在先,创作者在使用公版米老鼠进行二次创作时,很有可能面临侵权。虽然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对形象权进行立法,但是形象权是散落在隐私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之中的。” 游云庭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角色商品化”是指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对角色主要特征(如名称、形象、外貌)进行改编或二次利用,以使预期消费者出于对该形象的喜爱而购买该等商品或服务。正是由于迪士尼将米老鼠等角色进行二次商业利用后取得巨大成功,这种市场营销模式才逐渐兴起。 由于目前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的“商品化权益”之说,司法实践中常体现于如下情形:其一,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作为在先权益用以阻却在后的商标注册;其二,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为由,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游云庭说:“由于两者都受到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在我国迪士尼恐怕难以据此请求来保护‘米老鼠’形象。” 游云庭进一步分析认为,前者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只有“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才能构成在先权益;而就后者,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案再审裁定中明确表示,如果作品已过著作权保护期,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扩展保护,会阻碍他人对作品的自由使用,有悖于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政策。 05 方法四:《商标法》弥补版权保护期短板 米老鼠的形象不仅涉及著作权,还涉及商标权,因而即使米老鼠版权保护期限已过,《商标法》可以接下保护米老鼠形象的重任。曹宇表示,《商标法》的核心是让消费者不至于混淆产品的来源,“中国商标采用注册制,注册后有三年的使用期。到期后只要及时延期就可以持续保护下去。”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凯里商学院教授斯泰西·李(Stacey Lee)在CNN的采访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你可以用《威利号汽船》做任何想做的事,然而,传统中被认知的米老鼠已经注册了商标,所以它仍然归迪士尼所有。” 曹宇就指出了一种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即当厂商使用公版米老鼠形象时,若形象尺寸缩至商标大小,让大多数消费者误认为是迪士尼的商标时,将面临触犯商标法的风险。“形象越小越有可能侵犯商标权,当形象尺寸如商标大小时,容易让人们误解产品与华特迪士尼公司有特定联系。”曹宇表示。 针对商标权这一工具,游云庭则从反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他认为,首先,商标权的保护仅限于权利人在申请时指定的文字和图形等标志。迪士尼目前在中国申请注册了近百个“米奇”“米老鼠”“MICKEY MOUSE”和相关文字组合的文字商标,以及近百个以米老鼠形象为主的图形商标。若有人对米老鼠形象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并作为商标使用,迪士尼的维权难度将会增加;若米老鼠形象还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迪士尼可以主张对没有注册商标的米老鼠形象享有在先著作权,并在与自己主营业务相关联的特定商品类别上阻止他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但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法院很有可能不再支持迪士尼的主张。 其次,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是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无需考虑是否用于商业活动,当然合理使用除外。 迪士尼曾以侵犯著作权,对日本一所小学泳池的米老鼠头像,以及奥斯卡颁奖典礼上歌手类似白雪公主的形象提起诉讼。不过当时学校迫于被起诉的压力撤销了画作。若上述事件发生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的中国,迪士尼想通过主张商标权进行维权,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恐会有难度,因为首要问题是上述行为能否构成商标使用。“在小学的案例中,迪士尼方面认为,绘制在泳池底的巨大米奇图案对学校来说是具有宣传意义的,但由于米老鼠是学生在学校自行绘制的,我认为这一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便不构成商标侵权。”游云庭说。 再次,《商标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游云庭认为,《商标法》的本意是为了使商标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同时避免阻碍他人的正常使用以及产生不必要的管理成本。“高知名度企业通常会进行防御性商标布局,因而这项规定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因为防御性商标并不被认可是‘正当理由’。” 游云庭检索发现,迪士尼在进行防御性商标布局时,也在其没有涉猎的业务或商品上注册了米老鼠相关商标,该商标几乎覆盖了如医疗用品、运载工具等所有商品类别。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在这些商品上,如果迪士尼没有三年内的使用证据,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等商标。“我参考迪士尼官方销售渠道上的商品粗略统计了一下,就迪士尼所享有的近两百个米老鼠相关注册商标,大约20%没有实际使用,可能被撤销。”游云庭表示。 06 方法五:采用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 如果以米老鼠为题材的恐怖片在国内上映,迪士尼会采用什么策略来保护呢?游云庭认为可以考虑采用驰名商标来维权,因为中国是有相关判例的。 某个体工商户曾经注册申请“伊利YiLi”商标 ,用于包括马桶在内的水龙头、卫生器械等商品上。在公告期间,伊利集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上述商品类别在生产、销售等方面与伊利公司没有关联之处,但其行为实际上不当利用了伊利公司驰名商标的声誉,将会导致减弱“伊利”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据此,北京最高法院支持了伊利公司。 最高法院审理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依此判例,米老鼠恐怖电影一旦在国内上映,迪士尼可以以第28类玩具类的米老鼠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主张电影摄制者和发行者侵犯驰名商标的权利,因为那将损害米老鼠玩具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迪士尼的消费者。但也不能排除法院审理后综合判定,制作者的身份公众是了解的,不会构成对公众的误导,所以不支持华特迪士尼公司的诉求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的意义在于,给予创新一定程度的附加条件保护,使其获得经济收益,促进作品传播,但它也会限制公众创作衍生作品的自由。社会需要在创新与利益之间做出平衡。”游云庭说。 另一方面,华特迪士尼公司出品的《白雪公主》《灰姑娘》《睡美人》《长发公主》《美女与野兽》《花木兰》等作品,其故事莫不是来自公版领域的童话或传说,而这正是华特迪士尼公司强大创作能力的体现。如今,华特迪士尼公司开始向公版领域释放那些经过精心呵护的资产时,这的确是一场理智与情感的考验。 来源 | 《商学院》杂志2024年2&3月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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