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此案涉及 “专车服务”是否合法,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起诉济南市客管中心,要求其撤销处罚。
年初,北京、济南等多地交通管理部门展开了查处私家车以“专车”名义从事出租运营的违法行为,引起舆论关注。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激辩的四大焦点分别是被告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专车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回避,可能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此案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法庭表示将择期宣判。
2013年美国Uber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市场上开展专车业务的有滴滴专车、易到用车、AA租车、Uber、一号专车等。自从专车模式诞生之日起,关于其“黑与白”的争议就一直未停止。专车在满足市民多元化出行需求服务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的出租车业务和管理模式。
4月12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举办了“‘专车第一案’暨专车发展法律研讨会”,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学术机构的法律专家,对“专车第一案”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研讨。
目前商务约租车市场普遍采取两种模式:一是采用租赁公司自有车辆,雇用司机进行营运;二是四方协议模式即通过打车软件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用户签订四方协议提供专车预约服务。
商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副教授王军认为,“专车第一案”中的车辆采取的是四方协议的模式,挂靠到租赁车公司并以租赁车的名义在进行专车运营,而执法部门是按照济南市客运出租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他认为对于陈超的行为应该使用关于租赁车的管理法规进行规范,但是山东省对汽车租赁、挂靠的行为又缺乏明确的规定。
专车作为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新业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目前各地执法部门对于专车司机的处罚,实际上就是在处罚公司,而处罚公司就等于增加创新的成本,也就等于说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或者说经济的创新。
行政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专车模式和合法性之争,最核心的问题是新的经济模式与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之间的冲突。应该以新的观念的变革推动法律的、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北京君茂律师事务所张明君律师认为,在现行的法律下,“专车第一案”在考量着裁判者的智慧,如果说裁判得比较好,是对新事物的肯定。
(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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